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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蘭山枯倒木整理事件結論
──事件後續追蹤──

前些日子,於農委會網站中查詢資料時,無意中發現此一篇結論,看完全文後,覺得此結論實在很誇張,或許此已是舊文,但仍希望能藉此E-MAIL能讓關心生態,關心棲蘭山枯倒木整理事件卻不知此結論的大眾,瞭解此一結論。

請轉寄給關心生態之人,希望大家都能知道

91/ 01/ 10


棲蘭山枯立倒木整理保育作業評估專刊結論:

  一、對於棲蘭山檜木林之保育,去年環保團體大力反對枯立倒木整理曾引起政府及民間之關切,最近又繼續緊接著發動成立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第二波的環保運動,有許多立委共同提案與連署此案,聲勢浩大。在激情的聲浪之後,我們也聽到不同的聲音,例如原住民的反對,林業機構的反彈。由於環保團體自始全盤否定林業經營的理論、技術與林業單位的經營成果,而林業人員日日與森林為伍,對森林知之最深,在理念對立之情況下,以致林業單位與專家學者全力反對設置棲蘭檜木國家公園。關於「棲蘭山林區森林資源永續經營計畫」第三期枯立倒木整理計畫乙案,經本會於去(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度邀請相關林業與環保等專家學者評估研討,雙方各有堅持,尚無共識。經綜合整理意見如下:林業專家學者主張為了促進棲蘭山檜木林之更新,枯立倒木整理有其必要性。
  其作業為點狀整理,而非全面整理,作業地點並無過度集中、過度開發之問題,且該檜木整理保育作業區之檜木天然更新良好,幼苗生長旺盛。又基於林業經營與自然保育之立場,目前宜加速擴大規劃棲蘭山檜木林生態系永續經營示範區,範圍涵蓋大溪事業區及太平山事業區,以大尺度集水區來做規劃,加強檜木之保護、培育研究、及生態旅遊等,促進檜木林永續經營,產生各種公益功能以福國利民。環保團體代表反對枯立倒木整理,主張枯立倒木是天然林之部分,不宜搬出利用。主張嚴格對檜木林實施保護,任其自然演替。退輔會森林保育處自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已停止枯立倒木整作業,各項集材設備均已拆解搬離作業區現場並集中保管。該處建請將棲蘭山林區枯立倒木整理對森林保育之貢獻及停止作業之緣由,昭告社會大眾,以正視聽;應成立森林生態系永續經營示範林區;為檜木天然林維護管理與自然教育,請併示範林區設立森林遊樂區景觀保護區。此外,該處主張自九十年度以後由事業預算單位轉變為公務預算單位,以執行林區森林保育、發展森林遊樂、木材加工研發及景觀綠化推廣。

  二、枯立倒木整理就林業專業理論及現場實務經驗均有其必要性。行政院退輔會森林保育處及前身森林開發處數十年來對棲蘭山檜木林之經營與保育成果,有目共睹,亦獲國內外專家學者之讚揚與肯定。該處執行兩期計十二年計畫,已整理檜木天然林面積約八一三公頃,約佔該處經營之大溪事業區乙作業級面積一一、九三一公頃之百分之六.八,且為點狀整理,而非全面整理,其係將枯立倒木移出利用,其餘活的檜木生立木均保留。目前整理保育區之上層檜木生長健壯,下層則檜木大、小苗密佈,早期整理區之檜木均已成林,林相優美且欣欣向榮。據本會林業試驗所之研究指出:「枯立倒木整理作業破壞棲蘭林區檜木林的機會幾乎不存在」。

  三、保育(conservation)根據Dasmann(1984)之定義為「對某事物之一種小心保存(preservation)與保護(protection),尤其是對自然資源有計畫的經營,以防止濫用、破壞、或忽視」。而環境保育(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之定義為「對環境之利用,以永續最大可能的眾生多樣性,同時確保人類供長久福祉之自然基礎。」由這些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保育是離不開有計畫的經營、保護與利用。因此,保育可說是對自然資源之保護、培育、與明智之利用,以永續不斷,生生不息。天然林(natural forest) 根據Simon Rietbergen (l993)之定義,包括原生林(primary forest)及次生林(secondary forest)。原生林包括完全未經人類活動干擾之原始林(virgin forest),以及曾受原住民打獵及採集活動而影響其組成與結構之森林。次生林包括曾經遊耕或放棄耕作而後原生樹種完全覆蓋之森林,以及曾遭受不同程度與頻率砍伐但仍保持原生樹種或灌木之森林(此又包含新樹苗生長完全來自天然更新或是由人工栽植補充之)。因此,天然林內之枯立木可予以適度移除,而不違反天然林之定義。而台灣一般所謂的天然林,以次生林居多。

  四、森林資源包括林木、水、野生動物、遊樂等資源,台灣林業即對森林妥善經營及保育,以發揮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等效益功能,產生各種財貨及服務,貢獻國家與社會。
  森林生態系是一種動態的生態系,若任其自由發展,其演替方向不是優生性變化,就是劣生性變化,因此可能造成某些基因資源之永久損失。天然林禁伐並不意味天然林不應經營,枯立倒木整理是天然林經營之一種方式,其他尚包括擇伐等。一九九五年國際林業研究機構聯盟(IUFRO)第二十屆世界大會在芬蘭舉行,將森林永續經營定義為:用某一處理來利用林地及經營森林,使森林之生物多樣性、生產力、更新力、活力以及潛力得以維持,藉以發揮生態、經濟及社會機能。一九九七年第十一屆世界林業大會在土耳其Antalya舉行,該會議即強調森林經營應基於生產、保護、環境以及社會等功能之平衡,並認為永續經營之對象應涵蓋人工林與天然林。由此可知國際社會都在努力探討如何以永續發展為基礎來經營森林,惟目前我國社會大眾尚未明瞭林業經營之精髓及枯立倒木整理之真相,再加上國內環保團體的全盤否定林業專業知識與多年經營成果,堅持反對枯立倒木整理,主張嚴格對檜木林實施保護,任其自然演替。因此,為避免環保團體之社會運動過度浪費社會成本及造成行政機關之困擾與社會不安,本會已完全停止枯立倒木整理計畫。同時,對於已整理區將成立長期監測計畫,定期將監測結果公諸社會,以供對社會大眾自然教育之宣導及增加環保團體之瞭解與支持。

  五、為了加強棲蘭山生態系經營,本會已委請林業專家學者共同研擬「棲蘭山國家森林生態系永續經營示範區」,本方案即擇定森林保育處所轄棲蘭山林區,以及本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所轄太平山事業區與新竹林區管理處所轄大溪事業區之部分林地,做為計畫施行的範圍,以大尺度集水區為規劃單元,施行面積約一二一、000公頃。本方案係一整體計畫,除考慮到檜木林之保育之外,尚考慮到生物多樣性以及其他闊葉樹之保育,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保護等,故其實質內涵與預期成果遠優於環保團體目前所推動之「棲蘭檜木國家公園」,且其業務仍由原來之森保處原有編制人員運作,無需新成立一個國家公園而花費龐大預算,使機構重疊。本計畫之推動,當可成為中央山脈保育軸的北部重鎮,使台灣之自然保育由南到北,圓滿無缺。

  六、目前民間保育團體主張成立棲蘭國家公園之主要理由之一,即國家公園內有國家公園警察可實施取締不法、保護森林之工作。惟依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森林之保護,得設森林警察;其未設森林警察者,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故無需成立國家公園就可依據森林法設置森林警察以保護森林。爾後只要編列預算及員額,即可由森保處之現職員工及當地原住民中挑選優秀人員從事森林警察工作,落實保護棲蘭山國家森林。目前國家公園最缺乏的就是營林、保林、林業試驗等人才與經驗,對於棲蘭山檜木林之保育與經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或有其力有未逮之處。

  七、保護自然生態的最佳途徑之一,為劃設各類保護區並加強經營管理,使物種得在自然的狀況下生存、繁衍。台灣地區以自然保育為目的所劃設之保護區,除國家公園外,尚包括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四種類型。自然保留區目前有十八處,係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六三、二七九公頃。野生動物保護區目前有十一處,係各省(市)、縣(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一一、七一四公頃。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目前有三十五處,係前台灣省政府林務局依森林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總面積一五二、0三七公頃,其中有十一處自然保護區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為自然保留區。上述四種類型的保護區,應已具有足夠的檜木林族群基因做為保存之用。此外,為了防禦危害,或增進社會公益,林業機關亦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之面積達四五七、八一三公頃,各種保安林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目前棲蘭林區的檜木林在天然林禁伐之政策下已得到良好保護。台灣檜木林很多,檜木並非珍貴稀有或瀕臨危險之樹種,檜木小苗人工繁殖並無困難,棲蘭山檜木林並無必要特別成立國家公園。而對於棲蘭山檜木原始林之保護,本會已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大溪事業區第八九、九0、九一林班計三七四公頃劃定公告為「鴛鴦湖自然保留區」,實施嚴格保護。又為加強對棲蘭山之自然保育及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本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公告「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面積達五五、九九一.四一公頃。因此對於棲蘭山檜木林之保育,已有各種相關法規及方法可資應用,而並非只有將其依國家公園法劃為國家公園一途。

  八、本案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專案報院,行政院業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核定:「貴會有關棲蘭山林區枯立倒木整理作業應予停止之評估意見,准予備查。有關棲蘭山是否成立國家公園一案再議。」因此,有關退輔會森林保育處枯立倒木整理作業之評估,至此可說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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